環保法修正案對排污企業及責任人有哪些新規?
我國環境污染事實不容回避,環境形勢嚴峻且壓力繼續加大,四分之一的國土遭遇霧霾籠罩、九成地下水遭污染、1.5億畝耕地受重金屬污染等。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二次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二審稿對于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對環保不作為等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據東莞環保相關人士介紹環保法修正草案規定,企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有關人民政府或部門應當作出限期治理的決定,責令其限制生產、排放或停產整治。企業未限期改正將如何處罰?草案明確實行按日處罰制度: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草案還規定了單位責任人的責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及噪聲、震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
應對企業和責任人實行“雙罰”。有部門也提出,環境領域長期存在“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和部分企業“不怕環保監察、不怕行政處罰、不怕損害公共利益”的問題,這與相關法律責任過輕相關。應對違法排污企業從發現排污到終止排污期間,以日為單位累計罰款,增加違法成本。針對這一問題,草案二審稿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高壓灌注或以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草案同時規定:“施用農業、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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